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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代加工模式下,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错误汇总,原来如此简单

委托代加工模式下,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错误汇总,原来如此简单

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11)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,委托双方需签订委托合同,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,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,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。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、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,对生产行为负责,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。那么,在委托加工业务模式下,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的问题有哪些?如何闭坑,万花草小编为您一一解答。

预包装食品标签经常会遇到的基本要求

3.1 应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。

3.2 应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。

3.3 应通俗易懂、有科学依据,不得标示封建迷信、色情、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。

3.4 应真实、准确,不得以虚假、夸大、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、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,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。

3.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、图形、符号,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。

3.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,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。

3.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(容器)分离。

3.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(商标除外)。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,应书写正确,易于辨认。

     3.8.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,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。

     3.8.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,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(商标、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、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、网址除外)。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(商标除外)。

3.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(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),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.8mm。

3.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、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,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。

3.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(容器)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,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;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

 

一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

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,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,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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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:

食品名称、配料表、净含量和规格、生产者和(或)经销者的名称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、贮存条件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、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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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食品名称

根据《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—4.1.2 食品名称第一条:

1.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,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。

2.当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,应选用其中的一个,或等效的名称。

举例:一款组合茶配方中有普洱,所以根据企业标准,应该为调味茶,“猴头菇陈皮沙棘茶”不能清晰反映“调味茶”这一属性。所以,应该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属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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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区别与联系

1、强制标准不同

批号可以结合企业内部产品特性已经工艺等参数需求自行编写,包装上不强制标准批号。

生产日期是强制性的。

2、唯一性不同

生产批号是企业内部追溯 ,需要满足其“唯一性”“可追溯性”。

生产日期没有唯一性,同日生产的物品拥有同一生产日期。

3、生产批号是同一批商品的编号

生产日期是生产商品的日期和时间,指商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,经过检验并包装,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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